章程规则

Rules of constitution

第五章: 选举

  • 17条:

    本社社委会须于每届任满前一个月设立选举小组以进行选举事务。本社社委会的选举 ,系采用提名推举候选人办法 ,由选举小组规定选举前之某一星期为推举候选人提名周 ,并制定提名表格的标准格式。提名表格与核心社友名录在提名前一星期寄发给全体核心社友。
  • 18条:

    除了现任本社社委会成员为当然候选人之外 ,凡有一名核心社友签署即可推举候选人一名(每位核心社友只限推举1次)。
  • 19条:

    被推举候选人名额未超出规定 ,则自动当选不必举行投票。投票时遇票数相等者以抽签取决之。
  • 20条:

    若当选者在未举行复选前请辞 ,可由得票次多者依次递补,或留在新的本社社委会开会议决。
  • 21条:

    若当选者在复选后辞退 ,新的本社社委会有权委聘适当人选替任。
  • 22条:

    新的本社社委会各职之选举 ,系采用单记名选出 ,得票最多者中选 ,若票数相等者 ,再行重选 ,如再一样则抽签取决。

第六章 : 会议

  • 23条:

    本社社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常会议 ,会议由正社长召集。
  • 24条:

    正社长有权随时召开社委特别会议 ,至少半数的核心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,否则只能列为座谈 ,不能议决重大事项 ,如修改章程、筹募基金、举办大规模活动等事务。
  • 25条:

    小组会议或工委会议 ,一切议案以出席者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然而有关议案须经正社长或社委会批准方能执行。经正社长批准的议案需在社委会上记录存档。
  • 26条:

    本社社委会议 ,各社委遇有事故未克出席时 ,须向秘书处告假 。若超过十二个月或以上缺席者 ,当自动辞职论 。本社社委会 ,有权委聘适合人选替任至届满。